幼儿园老师虐童 法律是如何规定?为何形同虚设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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针对幼儿园老师虐童事件,不少人可能会质疑,不是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吗?用法律制裁这些教师不就好了?以下是有关条例,是不是形同虚设?

幼儿园老师虐童 法律是如何规定?为何形同虚设?

我们不是有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吗?言外之意,如果这些老师们学过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,就该有效避免幼儿园虐童现象的发生了。我的答案恰恰相反,这个法律无法有效避免虐童现象的发生。何以见得?请看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的相关条款吧。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:“学校、幼儿园、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,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、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。”第六十三条规定:“学校、幼儿园、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、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,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;情节严重的,依法给予处分。”整个未成年人保护法,只字未提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有何具体的法律责任。如此语焉不详的法律,说它形同虚设,不算夸张吧?

所以,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,法律也是需要进一步完善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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